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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合肥市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一)Ⅰ级预警。

  1、预警标准。当上半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率不足年度节能目标的50%,前三季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不足年度节能目标的75%,发布Ⅰ级预警。

  2、调控方案。

  工业方面:淘汰类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企业停产10天以上;六大高耗能企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下同)和产值贡献小、能耗增速过快的企业实行“开五停二”,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减少30%生产用电负荷。

  三产方面:关闭或限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量前50位的商场、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日减少用电量10%。

  公共机构:严格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3楼以下电梯停运;日减少用电量10%。

  (二)Ⅱ级预警。

  1、预警标准。当上半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率不足年度节能目标的40%,前三季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不足年度节能目标的60%,发布Ⅱ级预警。

  2、调控方案。

  工业方面:淘汰类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企业停产15天以上;六大高耗能企业和产值贡献小、能耗增速过快的企业实行“开四停三”,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减少40%生产用电负荷。

  三产方面:关闭或限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间隔开放;用电量前50位的商场、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日减少用电量20%。

  公共机构:严格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5楼以下电梯停运;日减少用电量20%。

  (三)Ш级预警。

  1、预警标准。当上半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率不足年度节能目标的30%,前三季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不足年度节能目标的50%,发布Ш级预警。

  2、调控方案。

  工业方面:淘汰类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企业停产20天以上;六大高耗能企业和产值贡献小、能耗增速过快的企业实行“开三停四”,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减少50%生产用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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