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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2012年普通高中招生及学籍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2012年普通高中招生及学籍管理的通知
(甬教基〔2012〕22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各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做好2012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高中段学校招生考试及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教基〔2012〕115号)和《关于下达2012年宁波市城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全市普通高中创新班招生计划的通知》(甬教计〔2012〕9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2012年普通高中招生及2012级高一新生学籍号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普通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校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省、市学籍管理和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要求,扎实做好本区域、本校招生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确保2012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校必须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按市教育局核准给各校的学籍号数录取新生,不得随意突破计划。从2011年开始,我省实现了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联网管理,做到了“一生一号”。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采用“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学生在普通高中入学时,需从原毕业的初中学校转入电子学籍档案,才能注册获得学籍,所以凡涉及跨县(市)区招生的,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系统管理及操作事项的函》(浙教基函〔2011〕16)号要求执行。学校应根据日常教学活动,及时录入和核对所需信息,每学期期末检查核实一次,在9月30日之前完成普通高中高一新生电子学籍信息的录入与核对工作。

  三、核准给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籍号数,包含了当年从高一级留级、复学、以及解决2012年宁波市引进人才人员子女就学等情况增加的学生。学生入学后,因各种原因要求在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有相应的学籍号;2.转入学校有空余学额;3.转入学校中招录取线应不高于转出学校;4.学生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中招录取线。当年未达到宁波本地普高录取分数线,而去宁波地区以外的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普高生,在高中就读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回本地普高就学。凡超计划招生的学校在学生转学中只允许转出,不允许转入。严禁学校招收旁听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握政策、严格把关,确保普通高中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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