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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申报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申报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鄂建[2011]5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文明办:
  为深入推进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行业队伍素质,规范住房公积金从业行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行业服务质量,树立住房公积金行业新形象,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0]88号)要求,决定在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开展2011年度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申报和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文明创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和县(市、区)办事处(营业部),均可申报2011年度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
  二、评选基本标准和原则
  (一)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评选的基本标准为:(1)文明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有序;(2)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管理工作规范;(3)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积极主动,业务绩效突出;(4)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能力强,资金资产安全;(5)住房公积金行风建设良好,服务优质高效;(6)住房公积金队伍建设加强,整体素质提高。
  (二)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评选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正科学,从严掌握,保证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的质量。
  三、名额分配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评选名额为10名;各县(市、区)办事处(营业部)评选名额为20名(办事处评选具体分配名额详见附表2)。
  四、申报方式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和县(市、区)办事处(营业部)在自评的基础上,经征求当地文明办意见后,均可进行申报。其中: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报,县(市、区)办事处(营业部)向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报。
  五、评选步骤
  (一)组织申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于2011年8月31日前按申报方式要求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1),并附综合创建总结材料、自评打分表(见附表3)以及2009年、2010年和2011年6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县(市、区)办事处(营业部)申报的时间,由各市、州确定。
  (二)考核评定。对各申报单位的考核评定工作从9月5日开始,9月30日前完成。其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明办,负责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申报的考核评定工作;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各县(市、区)办事处(营业部)申报的考核评定工作。
  (三)命名表彰。评定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实行总分制。1、在申报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按分数高低择优选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明办审核、公示和命名。2、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当地文明办,比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文明办的做法,即按分数高低择优选拔推荐,并将对各县(市、区)办事处(营业部)的考评情况和拟命名单位名单,联合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文明办。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明办,对市、县两级在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统一命名,授予相应称号牌匾和证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可参照省级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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