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敬老院具体评定标准见《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标准(试行)》。
第七条 星级敬老院评定按县级申报、市(州)初审、省级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向市(州)民政局申报,并填报《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审批表》;市(州)民政局按《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标准(试行)》对申报的敬老院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民政厅评定;省民政厅采取抽查验收的方式对各地上报的敬老院进行评定。
第八条 经评定达到星级标准的敬老院,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通报表彰、授牌,并按所达星级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市、县对辖区内被省厅评定为星级的敬老院,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改善敬老院管理运行条件。各级应采取争取纳入财政预算、本级留存公益金安排等方式筹集奖励资金。
星级敬老院标牌由省厅统一制定并颁发。
第九条 敬老院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新申报星级敬老院每年评定一次;获得星级授牌的敬老院,省民政厅每年组织进行复查一次。连续三年复查合格的星级敬老院,省民政厅再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市、县对辖区内连续三年复查合格的星级敬老院,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复查不合格的星级敬老院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星级资格并向全省通报。
第十条 敬老院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管理失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申报星级评定期间取消参评资格,获得星级资格的摘牌取消星级资格。
第十一条 各地申报、审核、推荐、复查星级敬老院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参与星级评定的地方,查实后将取消该地当年参与敬老院星级评定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试行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标准(试行)
一、基础设施标准
(一)基本设施
1.二星级占地面积4亩以上,三星级占地面积5亩以上,四星级占地面积6亩以上,五星级占地面积7亩以上。
2.二星级床位不少于40张,三星级床位不少于60张,四星级床位不少于80张,五星级床位不少于100张;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