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沈安监函〔2012〕39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供销社: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2〕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安监局将于7下旬至8月上旬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夏季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检查安排
1.7月18日至7月25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零售业户全面开展自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属地安监局。
2.7月26日至8月5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供销社,对所负责监管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库房和常年零售业户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8月6日至8月10日,市安监局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各区县安监部门
1.各区县安监部门要按照《全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辽安监管三〔2012〕77号)的工作部署,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现象。
2.各区县安监部门要在7月25日前组织一次对烟花爆竹企业防汛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安排专人对防雷、通风、减湿降温等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并确保相关设施完好有效;是否加强汛期库区值守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库房通风、减湿降温的各项管理规定;是否定期对库房进行巡查,认真做好温、湿度记录;在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是否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
3.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工作的通知》(沈安监〔2012〕31号)要求,各区县安监部门针对缩减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烟花爆竹购销协议管理。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购销协议实施意见(试行)》(沈安监〔2012〕30号)的要求,进货时与生产企业签订安全管理购销协议,并报市安监局备案;是否执行专营标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