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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一)中央、省与市县收入划分

  1、中央分享的增值税75%、企业所得税60%、个人所得税60%维持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以及铁道部缴纳的铁道营业税、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继续全部作为中央收入。

  2、省级财政分享税收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调库划转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央核定我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省级40%部分(根据中央决定,已从2008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铁路、高速公路等另有规定由省直接集中征收有专项用途的税收等。省级财政继续按32%比例分享中央消费税、增值税增量返还。

  3、市县财政分享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25%、一般企业所得税40%(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下同)、一般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100%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收入等。市县财政继续按68%比例分享中央消费税、增值税增量返还。

  (二)市对区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参与分享的税收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城区范围内(不含夷陵区,下同)按市与区收入划分范围和分享比例下划到区,夷陵区比照县市管理,夷陵区范围内全部下划到该区。

  1、市与区收入划分

  城区范围内以下收入属于市级固定收入。(1)金融保险系统、供电系统、邮政电信系统、烟草系统、三峡坝区范围内的全部企业、三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全部税收(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地方分享部分);(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交易缴纳的契税。

  城区范围内除上述规定外,以下收入属于市、区共享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以及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收入(不含契税)。各税种具体分享比例为:(1)增值税中央75%、市15%、区10%;(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60%、市24%、区16%;(3)营业税市60%、区40%;(4)其他税种(不含契税)按市60%、区40%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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