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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宜府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与县市区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自2002年运行以来,充分调动了各地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为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省政策调整,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主要表现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是在市管县的行政体制下确定的,与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宜昌开发区建立了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需要相应调整;区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较小,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弱,对经济薄弱地区扶持力度不够等。为适应省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收入比例下划、据实核定基数、同增同减、共同发展”的要求,通过按比例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完善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区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省政府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我市将划入市本级的省级共享收入按市区收入划分范围和分享比例分配,下划到区的部分,作为区级固定收入。省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税收,以2010年各区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与各区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市财政上解省财政。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区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调整和规范市与县市区财政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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