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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州岸线资源使用管理的通知

  (一)《凉山港总体规划》由州航务运输管理局组织编制,州发改、交通、安监、规建、水务、国土、环保等部门协助配合,经州政府审查同意后实施。规划的修订调整也按此程序办理。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外招商洽谈中涉及岸线使用的项目,由州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管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建设、统一招商宣传,不符合岸线使用要求和不利于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不需要使用岸线或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项目不得贴岸布置。
  (三)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集约规模开发。对涉岸项目的安排,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注重其投资强度、产业关联和产出效率的分析,坚持好中选优。要引导涉岸项目和产业采用纵深布局,减少岸线占用宽度。兴建专用泊位要评估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规模不大、利用率不高的一律不予批准;鼓励同类项目实行泊位共建共用,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岸线资源。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立项选址要服从规划布局,建设单位要按照防洪防汛、通航安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防洪防汛和地质灾害评价报告,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州发改部门核准对口上报。项目的码头等港航设施建设的基建程序,由州航务部门核准对口上报。
  四、严格执法,强化岸线使用动态管理
  (一)加强涉岸项目使用岸线状况的日常监管,加大整治力度,禁止乱占乱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经批准使用岸线的项目,无正当理由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4年内未竣工验收,也未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的,按国家、省有关批复,其岸线使用权自动失效,并依法收回后沿土地使用权。
  (二)对虽经批准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特别是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严格限制其改建、扩建;现有港口岸线和泊位不符合“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原则或效益低下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有偿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涉岸单位,要逐步实施搬迁,腾出宝贵的岸线资源。
  (三)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岸线资源的涉岸项目,要严格进行清理,限期收回其所占岸线。
  (四)凡因国家、省、州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岸线必须无条件迁让。经批准长期使用的岸线,也应根据建设需要进行合理调整,调整时对原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州统一的规定组织相应的审核、审批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批准事项,一经发现都要予以纠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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