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污染情况较严重的城市,尤其要做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要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应全面公开;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有关政府信息要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加强应对处置一般、较大、重大事故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责任追究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自治区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回应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集中关切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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