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加强对全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市、县违规做出的相关行政许可,依法责令其撤销或直接撤销。
第十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申请调整容积率需提供材料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报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应当对批准的容积率对应的土地价款缴纳情况进行复核,未缴清的,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图纸与所附技术经济指标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市、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放大基础尺寸、改变建筑层数和高度、提高容积率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罚,并抄告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对未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对该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对因建筑面积合理误差(5000平方米以内合理误差为1%;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0.5%)造成实际容积率超过规定要求的,按规定补缴相关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