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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土地出让、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和调整应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七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明确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强制性内容,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纳入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九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核实过程中,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上限所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

  第十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十一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在不影响国家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凡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容积率指标。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修编调整,导致地块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要求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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