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2〕4号)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监察局、国土局: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城镇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标及对应地块的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