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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一律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或修订,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制定发布。
  第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列支规范性文件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听证、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起 草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一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共同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起草;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按程序报政府办公室,政府或其办公室领导审签给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报告;
  (二)送审稿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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