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机构、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授权进行具体行政管理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指定相关科室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全过程公开,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经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