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十堰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对所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投诉、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纠正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可依照职责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执法检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主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示证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