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沈安监发〔2012〕45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局内各相关处室:
为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防范风险与事故的能力,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全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辽安监执法〔2012〕83号)要求,结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市安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重点范围
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为重点。
(二)重点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和发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的;
3.中省直企业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到省局和市局进行备案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5.高危行业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维护保养不及时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7月)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局内各监管处室,对所监管企业的预案评审备案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同时,督促指导预案评审备案不规范的企业进行认真整改。
(二)专项执法阶段(7月-8月)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局内各监管处室,要组织人员对所监管的企业逐一进行专项执法监察,对发现的应急预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省、市安监局将分别对各地区专项执法情况进行抽查,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并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三)总结汇总阶段(9月)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局内各监管处室,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对本次执法行动进行书面总结,并填报《2012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执法数据汇总表》(见附件),于9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事故调度处。10月初,将对全市预案评审备案及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