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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类城乡规划批准后30日内,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报送资料包括:

  (一)城乡规划备案报告;

  (二)城乡规划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全部城乡规划成果书面文件(其中用地规划图应提供加盖“吉林省规划审批专用章”的1:50000图纸)及电子文件(规划文本和说明书为word格式,规划图纸和地形图应提供DWG和JEPG两种格式)。备案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提供1:5000的地形图。

  五、备案机关在收到规划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城乡规划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查要求的,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报送机关,并应按《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修改完善。备案审查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规划编制承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规划编制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了公示(公告),专家和公众的合理意见是否被采纳;

  (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六、各地应当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需由省级备案审查的城乡规划,如未履行备案程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将暂缓受理其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省级选址申请。

  附件:吉林省城乡规划接受备案通知书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
  吉林省城乡规划接受备案通知书
  备案号: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

报备机关

报送人

联系方式

规划编织机关

资质等级

备案的城乡

规划类型

备案材料

1、城乡规划备案报告 □

2、城乡规划批准文件 □

3、经批准的全部城乡规划成果

书面文件(规划文本□、说明书□、图集□)

电子文件(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地形图□)

4、其他需要备案的资料 □

备案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规划成果制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

审查人:         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接受备案。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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