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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规〔2012〕9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吉建规〔2009〕22号),进一步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和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上位规划的正确实施,保证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层级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满足全省数字规划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需要,各级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认真履行城乡规划备案程序。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备案工作;设区市(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政府的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备案工作;县及县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政府的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其他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备案工作。

  三、按照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总体要求,全省推进城镇化工作中重要的节点城镇和功能区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新区、中央商务区、各类园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或城市设计、远景规划,重大交通枢纽、用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居住区、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标志性景观节点的详细规划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审查。各地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上述规划方案审查时,应提前告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将委派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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