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扶持资金等方面的政策。职业培训时间不低于7天,补贴标准200-2000元/人;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补贴标准800-1200元/人;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期间生活补助8元/人、天;职业技能鉴定不低于180个课时,暂按《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执行;各级财政要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给予经费支持。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达到国家规定职级的劳动者,在办理退休时,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十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执照有关规定,落实培训助学政策。农业部门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落实阳光工程培训补贴政策,培训时间1天至14天,补贴标准为110-480元/人。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发放标准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生每人每年1500元/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要求,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补贴标准500-1500元/人;安全生产培训期间生活补助8元/人、天。扶贫办按照《关于加强雨露计划管理改革完善实施方式的意见》(鄂政扶发[2011]46号)的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培训时间3个月至12个月,补贴标准600元-1000元/人。工会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规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培训,培训时间为72课时,补贴标准为800/人。残联按照《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9]10号)的规定,实行免费培训。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市妇联、市共青团、市移民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好助学政策,根据培训人数进行一定的补贴。
(十四)企业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做到足额提取,专款专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即“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培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