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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内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的通知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内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经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卫生厅及省物价局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医疗机构内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医疗机构内停车一律不许收费。
  二、为进一步缓解就医患者及家属车辆停放困难状况,减轻医院周边和院内交通拥堵压力,确保急救通道及消防通道畅通。在三级医疗机构内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实行计时收费,小型车(客车≤10座,货车≤1吨)停放时间在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停放1小时(含1小时)2元/辆次;停放1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辆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当日停放8小时以上15元/辆次。
  三、对住院病人或陪护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内停放机动车凭住院押金单或离休证免收停车费。
  四、停车场应有必需的安全防护,监控设施,保证停放车辆安全,实行计时收费应采用科学计时方式,不得采用人工计时计费方法,以保证收费合理公正。开放式停车场,停车位不得实行计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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