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与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为总召集人,民政、宣传、社会管理、公安、城管、卫生、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司法、发改、财政、编办、残联、团市委、妇联、广电等部门为成员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救助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因生活保障、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未成年人流浪问题严重、不及时劝(引)导和救助,不及时上报辖区未成年人失踪、辍学情况和流浪未成年人信息、不及时出(处)警、拒绝接收或遗弃流浪未成年人、不落实安置政策的,要严厉追究责任;对因救助保障措施不到位、医疗救治机构不及时,造成流浪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落实部门责任。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设施布局和项目建设工作。编制部门要根据救助工作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城管、环卫等行业标准,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参公管理,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按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或以钱养事岗位。教育部门要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轻微犯罪流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做好流浪未成年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乞讨等犯罪行为,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民警,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明确警务联系人,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予以积极协助,在春运和节假日期间,支持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设立临时救助点。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除统筹安排救助支出之外,还要通过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支持救助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运转需要。其它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建设专业化救助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