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2]78号)
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提高审查效能,强化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制度
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对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施工许可、质量报监及竣工验收。
二、关于备案资料
自发文之日起,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审查机构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勘察文件审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各一份(加盖“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各一份(复印件);
(三)《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
(四)《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原件);
(五)《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和《防雷电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
(六)加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审核章》总平面图一份(复印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七)《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一份(原件);
(八)建筑面积计算表(由设计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审查机构复核后加盖审查专用章);
上述八项资料备案工作完成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九)建筑施工图一份,加盖《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工作完成后退原审查机构。
三、关于备案条件
(一)资料齐全,有关报告、表格及合同的签署、盖章完整。
(二)建筑施工图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包括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建设规模以及项目性质等内容)。
(三)所有涉及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意见均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关于备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