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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静府办发〔2012〕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2012年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2012年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2年,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以及《2012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牢牢把握“开放促发展、法治筑和谐”的主基调,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全面提升我区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继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坚持依法、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重点围绕公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深化公开内容,加大公开力度。

  (一)深化预决算信息公开。积极推进区级部门预决算和区本级“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参照市级做法,逐步做到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经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区本级“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二)深化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按照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上下联动公开,努力实现“分配到哪里、流转到哪里、公开到哪里”。按照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拨付流程和分配结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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