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贴资金结算。重点检查乡镇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对乡镇农机部门提出的补贴资金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拨付补贴资金。严防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三)企业和经销商
1.补贴机具供应和质量保障。重点检查企业和经销商是否及时供货;所提供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与参数是否满足补贴额一览表中的规定;是否公布质量投诉处理电话;对补贴产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等主要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严查拆解销售成套机具设备骗取高额补贴、利用信息不对称销售低质残次产品、采用各种方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2.补贴机具价格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乱涨价损害农民利益情况。检查同一产品在同一时段,补贴后价格高于不补贴价格的情况。对于乱涨价导致农民和诚信企业利益受损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
3.补贴机具信息报送情况。供货单位每天营业结束前须将当天的购机者清册报送县级农机部门(没有销售的,必须零申报);在收到县级农机部门反馈的信息系统中对应的申请者编号的当天,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系统。
4.信息公开情况。重点检查供货单位是否按规定每天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累计到当天的购机者清册,是否公布本县所有经销商名单,是否公开价格、明示配置。
(四)对购机者的监督
检查购机者所购机具的使用和在位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倒卖补贴机具的情况。
三、检查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市、县自查(全年)
1.由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组织,对本市区域内所辖县(市、区)农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至少1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机具的购买和在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倒卖补贴机具、套购补贴资金的情况。可采取电话抽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查工作。要督促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对农民购机情况进行逐台核实;乡镇财政部门按不低于购机农户20%的比例核实;县级农机和财政部门按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核实。市级部门要实地核查一定数量的补贴机具。
2.由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共同组织动态检查。根据《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当前立即纠正有困难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详细整改计划,限期整改。要着眼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和补贴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