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包括非本地注册的)投资襄阳市企业,投资完成后给予项目投资团队单笔投资总额的1.5%奖励。1年内投资襄阳市2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投资总额的2%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投资的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含新建)】在注册后3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老企业在投资后2年内纳税增长30%并绝对额不低于300万元,给予项目投资团队一次性投资额3%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四、管理服务
(十七)鼓励商业银行在我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鼓励商业银行和股权投资企业开展“投”“贷”结合,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服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直接投资公司。
(十八)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在襄阳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襄阳市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为促进发展,规避风险,财政出资参股基金后一般在五年内退出,主要通过企业并购、股份转让等方式实现。对积极投资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财政资金可原股退出。若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的基金未在本市开展投资业务或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财政资金可直接选择退出。
(二十)按本意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团体或个人,其奖励补贴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各自负担。在实施过程中的对符合襄阳市同类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及符合湖北省同等优惠政策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二十一)建立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襄阳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参加。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备案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我市产业发展基金的组建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工商登记管理工作;市发改、科技、国税、地税、人行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将培育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作为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