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选择优秀的股权投资机构,按10%的比例匹配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其发展。
(九)对在襄阳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在我市获得投资收益当年算起,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补贴,后三年给予50%的补贴。
(十)在襄阳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在我市获得投资收益当年算起的6年内,对其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十一)本地及非本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十二)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对于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三)股权投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四)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五)对在襄阳市市区内建造、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购房并缴纳契税的当年,对购房所缴契税由财政部门从该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中予以奖励,同时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面积,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对其计算一次性奖励的金额,奖励资金从该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予以支付。不足支付的,奖励资金可顺延以后年份,直至奖励完毕。最高奖励金额合计不高于200万元。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出租方开具的合法票据,租赁期前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由财政部门从该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中予以奖励,每平方米奖励最高25元/月,奖励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当年实际奖励金额未达到应奖金额的,不足部分可顺延直至奖励完毕。享受奖励的办公用房,奖励期内不得对外租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