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经费一经批准,在执行中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追加和调整,确需新增、追加和调整专项经费的,预算单位须先与区财政局会商,形成拟处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再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
对市主管部门直接下拨的各类专项经费,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投入使用前应纳入本部门预算,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管理,并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不得另设帐户。市主管部门下拨专项经费在使用上如有特别规定的,用款单位应将经费使用方案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预算审核和资金落实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申请,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原则和审批权限作专题审核,对批准项目予以预算立项,明确拨款金额、拨款方式及资金额度。所有专项资金在使用时,预算单位必须向区财政局申报,并附相关依据等资料,由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至预算单位。专项经费原则上按项目进度拨付,对于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应待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落实后,财政部门方可拨款。
第六条 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的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将经费挪作它用;不得将专项经费用于消费性开支,包括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一经发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将停止核拨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专项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改变用途的,须事先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过程跟踪
自专项经费拨出或核定允许使用后,区财政局对其使用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
对涉及工程类项目和重点项目的专项,除了进行政府采购和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外,区财政局还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造价控制和审价。工程类项目参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专项结报
专项经费须单独结算,结余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原则上应上交财政,或作为区财政局安排下一轮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 结果考核
对于能够及时完成项目、控制好经费支出、达到预期效果,并能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反馈的部门,区财政局将予以一定形式的鼓励。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