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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制订的《黄浦区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制订的《黄浦区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2〕15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制订的《黄浦区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黄浦区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区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根据财政预算经费的使用属性,一般分为经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专项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接受财政部门核拨的用于指定用途的财政经费,其资金来源有各级财政拨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非税收入、社会募集资金等。
  第三条 管理主体和内容
  区财政局是财政专项经费的专职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对财政专项经费实施全过程监管。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申报、专项审核、专款专用、过程跟踪、专项结报、结果考核。区监察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四条 预算申报
  本区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申请使用的各类专项经费,应作为部门年度预算方案的一部分,随同部门预算在执行年度的前一年末向区财政局申报。没有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申报,原则上不予接受。申报内容应说明项目需求的目的,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细目、资金来源、项目概算、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等。凡项目涉及工程、设备、服务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重点大额专项,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资料。一旦专项经费预算申请被确认立项,用款单位须报送相应的专题申请报告和“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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