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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苏财农〔2012〕58号、苏农机计〔2012〕10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度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各地要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指导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并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
  二、加强项目申报审核。各市、县和项目申报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对所申报项目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及时报送申报材料。请各市、县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按《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要求向省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省财政厅农业处1份、省农机局计财处2份。请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到953487953@qq.com信箱。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 芃,电话:025-83633155。
  省农机局联系人:茅迎春,电话:025-83275140。

  附件:1.2012年度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2012年度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
  3.2012年度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2年度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项目内容
  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59号),2012年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扶持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具体申报项目内容为:
  (一)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1.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扶持建设8-10个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所,由各省辖市推荐1个县(市、区),并通过同级农机主管部门申报。
  2.农机教育培训。扶持省级农机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和13个规范化农机化技术学校建设。规范化农机化技术学校建设由各省辖市推荐1个学校,并通过同级农机主管部门申报。
  3.农机推广规范化示范站建设。扶持建设17个农机推广规范化示范站,由各省辖市推荐1~2个推广站,并通过同级农机主管部门申报。
  (二)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建设。扶持100个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统一存放机具的机库(含配件库、油库和维修间),其中350平方米以上的机库用于存放配件、维修的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0%。
  2.农机维修示范站(点)建设。扶持40个农机维修示范站(点),加强农机维修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农机维修服务保障区域辐射力。
  2012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控制数附后。
  二、申报条件
  (一)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1.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申报条件为:(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经机构编制部门年检合格;(2)有固定的农机安全监理办证、检验、考试场所;(3)岗位设置合理,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4)近3年来没有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5)受到省级以上“平安农机”示范县、规范化示范所表彰的优先安排;(6)2010-2011年已享受过省级监理规范化示范所和国家千亿斤粮食工程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项目补助的单位不得申报。
  2.规范化农机化技术学校建设申报条件为:(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农机化技术学校;(2)基本建设、人员配备、岗位设置、教学管理等符合省农机化学校建设规范要求;(3)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在本地区的示范带头作用明显;(4)2011年农机化培训500人以上;(5)规范化农机化技术学校建设必须在2012年11月底前通过验收;(6)2011年已享受过省财政此专项补助的不再申报。
  3.农机推广能力建设申报条件为:(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农机技术推广站;(2)人员结构合理,能参与一线服务的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40%;(3)日常办公设施基本完备;(4)具备初步的培训和维修设施,有独立的培训教室及专门用于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车间;(5)2010-2011年已享受过农机推广能力建设和国家千亿斤粮食工程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项目补助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建设申报条件为:(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2011年6月30日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机专业合作社;(2)有明晰的产权结构、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成员名册,经营服务活动正常;(3)有固定的办公联系点和通讯工具,配备相应的交通、维修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组织成员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规模作业;(4)拥有机具超过20台(套),本地作业服务面积3000亩以上;(5)机库主体必须在2012年11月底前建成;(6)2010、2011年已享受过省财政此专项补助的不再申报。(7)列入全国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省级星级农机示范社和省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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