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养。无主流浪犬只、无人认领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报区城管部门批准,可以由符合《条例》第7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有偿领养,领养费用由各区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评估价格为指导价格,领养费全额上缴财政。被确定领养的犬只要按照在《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养人或者单位要缴纳管理费用,办理《养犬登记证》。
五、无害化处理工作
犬只死亡或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由养犬人或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中心依法将其送至深圳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作无害化处理。
六、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违法养犬管理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对跨区的违法养犬案件,报市城管执法局协调解决。
(二)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法《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按照《条例》规定对养犬人或者单位作出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收容犬只等处罚。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的法律文书,适用于市局相关城管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三)在执法工作中对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非禁养大型犬和烈性犬,责令犬主七日内限期改正,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犬主,逾期未改正。按照《条例》处于相应罚款并暂扣犬只。
(四)在执法工作中对发现的禁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坚决捕捉,交由犬类收容中心进行检验和训练,经检查健康、训练合格的犬只可提供给特种单位使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驯养的犬只实施安乐死后交由市卫生处理厂予以人道毁灭。
(五)在犬只执法工作中对暂扣犬只、收容流浪犬只要分类处理:对收容的无主流浪犬要留置7日,之后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按领养处理。有烈性传染疾病、伤残严重的犬只可采取以注射的方式安乐死处理后交卫生处理厂人道毁灭,不得以其他不人道方式处理;对暂扣的非禁养犬只在犬类收治中心至少留置7天,7天后视为犬主放弃所有权,由执法部门移交收治中心按无主犬只进行处理;对暂扣犬只、收容流浪犬只,犬主进行认领处理时要收取暂扣期间托管费用每只每日小型犬30元、大型犬50元。安乐死注射费用由各区财政解决。
(六)主管部门决定收容犬只的,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养犬个人或者单位。
(七)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