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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饲养绝育犬的,应当提交实施绝育手术机构提供的绝育证明。
  (三)申请表格
  养犬人需填写《深圳市养犬登记表》,该表格可在养犬登记点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免费下载。
  申请人独户居住的条件需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证明,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申请人申请饲养两只以上犬只,需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单位养犬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需单位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
  (四)办理程序
  养犬人备齐资料后携带犬只,到住所地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
  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实养犬登记表-缴纳管理费-植入电子标签(现暂不强制要求)-犬只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只号牌
  养犬登记证5个工作日后在街道办事处领取。
  (五)变更、注销和补证
  1.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3.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
  4.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六)年度审验
  养犬人或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年审,年审时需提供犬只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原发证单位予以登记、备案。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四、犬只的收治、认领和领养
  街道执法队收治的犬只,应当自收治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送至所属区犬类收治中心。
  (一)收治。犬类收治中心对群众或属地城管执法部门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治的,应当出具《收治犬只清单》交送犬个人或者单位。收治犬只自收治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的,由犬类收治中心报区城管部门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收治的患病犬只,收治中心应进行医治,费用由犬主认领时给付,对无人认领犬只医疗费用由区财政负责。
  (二)认领。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养犬人应当7日内凭个人身份证、《养犬登记证》到指定的犬类收治中心认领,经核查无误后予以领回,并缴纳收容期间发生的费用。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作遗弃犬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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