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区、街道城管执法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培训捕犬技能,并配备有效捕犬工具,每个执法队需配备一至两套捕犬工具(捕犬网(见附图)、捕狗夹、网枪、狗笼等)及防护服。
(三)加强监督考评
1.市、区城管监察部门要将养犬管理作为日常督察的重要工作,重点检查各区、街道犬类管理、执法部门贯彻落实犬类管理工作要求情况,养犬管理执法工作立案、结案、处罚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捕捉工具到位情况,暂扣、收治犬只处理等工作情况。
2.市、区城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察行动。节假日前后、传染病高发期要开展专项督察、督办。
3.市、区城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我市《街道综合执法业务量化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将查处非法养犬效能跟年度考核挂钩。
4.市、区、街道城管(执法)局要开展犬类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犬类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管理、执法不到位的辖区。
(四)简化登记流程,提供优质服务,规范管理,提升效能
1.建立、完善全市犬类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信息系统,规范办证登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犬只管理信息数据库,将各区犬类管理登记、办证、收治、免疫工作纳入其中,并与相关检疫部门资源共享。
2.在国产电子芯片技术不成熟的前提下,为提高养犬办证率,各区(新区)可采用传统模式办证登记,暂不强制植入电子芯片,通过发放纸质登记卡片,制作便于携带的小型犬牌办理登记。
3.各区可尝试引进进口电子芯片,提高电子芯片的安全可靠性,稳步开展犬只芯片植入工作。植入电子芯片先期以鼓励、自愿为原则,在技术完善一段时间以后,再行强制要求。
(五)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监督社会组织、协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1.各级城管部门可委托协会组织、义工、物业等社会组织对辖区的犬类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摸清辖区犬只情况。
2.各级城管部门要协调犬类保护协会、社会民间组织进入各大公园、社区、商业步行街开展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宣传。
3.各级城管部门可委托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犬类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协助开展犬类登记、办证、收治、植入芯片、收容、领养等工作。
4.对受各级城管部门委托,参与养犬管理的社会组织、协会,可由财政拨付部分费用给其作为工作经费。
5.各级城管部门对参与养犬管理的社会组织、协会,应加强监管,发现违规操作委托事项的及时终止委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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