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道城管科、执法队
1.受区城管局委托负责具体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养犬登记、年检、《养犬登记证》的发放、犬牌的发放工作。
2.负责辖区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每月初将上月养犬新登记、年检、注销、变更等信息报相应区城管局。
3.负责辖区内养犬违法行为的查处、流浪无主犬只的捕捉。
4.负责辖区养犬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5.受理、处置辖区居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行为。
6.其他与养犬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设立犬只收治中心
1.各区(新区)城管部门要设立犬只收治中心,负责收治辖区执法部门暂扣、没收的犬只和收容的流浪犬。提供犬只饲养、医疗、免疫、办证等服务。犬只收治中心在检疫、登记办证、缴纳管理费用的前提下可免费对市民赠送无主健康犬只。
各区按面积大小分别设置一至二处犬类收治中心。犬只收治中心可由各区专门独立设置,也可委托宠物医院、犬类保护协会等社会机构履行职责。犬类收治中心由区财政划拨专项经费设置,委托社会机构履行职责的要按每日每只小型犬只30元、大型犬只50元进行补贴。
2.犬只收治中心应当面积大于50平方米,狗笼至少30个以上,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门兽医、驯养人员。犬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消毒、污物和污水的排放设施齐全。委托宠物医院、犬类保护协会等社会机构履行职责的在以上基础上要求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防疫证照,有独立的兽医室,专门的兽医、训练人员。收治中心应做好相关档案记录,包括出入台账、免疫记录、消毒记录、诊疗记录、认领记录、收养记录、病死无害化处理记录,保证各项记录完整、真实和有效,保存二年以上。
(二)强化执法巡查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日常执法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犬类的集中执法工作。
1.各街道执法队要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巡查范畴,对发现的违法养犬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2.市城管执法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一周)。
3.各区城管执法局每年至少组织辖区执法队开展二次专项整治行动(每次三天)。节假日前后、传染病高发期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4.各街道执法队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节假日前后、传染病高发期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