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新区)城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犬类管理工作,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7月1日,我市颁布实施了《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但随着我市养犬数量的不断增加,犬只扰民、伤人事件频发,给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威胁。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引导市民自觉维护文明有序的养犬环境。根据《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执法工作。
2.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各区开展犬类管理宣传工作。
3.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市养犬执法工作的政策规定。
4.其他与养犬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各区(新区)城管局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各街道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养犬登记、年检、《养犬登记证》的发放、犬牌的发放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街道行使街道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养犬登记证》的发放、犬牌的发放工作。
3.负责辖区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更新工作。
4.设置区级犬只收治中心,负责全区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5.负责辖区养犬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6.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7.其他与养犬管理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