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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襄阳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动电子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换,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数据资源,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整理、交换和共享等活动。
  第四条 电子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方式分为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特殊共享类。
  可以不受限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的电子政务数据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电子政务数据资源;按照一定前提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的电子政务数据资源为有条件共享类电子政务数据资源;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不能直接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的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属于特殊共享类,可以提供给特定对象。
  第五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市政府数据中心,作为全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枢纽和集散地,承载全市所有政务数据的存储备份、目录服务、数据交换、应用共享和开发利用等。全市所有政务数据的交换共享均应依托市政府数据中心进行。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单独建设数据中心,确需单独建设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主管机构。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并管理维护襄阳市政府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制定数据共享和交换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对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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