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列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全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范围的产业集群内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和省扶持资金总额的30%,对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对市、县自建经评价认定的适应产业集群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公共服务平台,视建设情况给予20万元以上的启动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每年组织评选20家全市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扶持资金总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本市中心城区的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发展我市主导产业的,其原址土地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按程序变更土地性质和挂牌交易,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2015年以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基金、资金,下同)的6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亿元以上的,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2015年以前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以按照统一规划,依法履行法定程序,配置一定数量的住宅用地,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产值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的,可配置土地50亩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亿元以上,产值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可配置土地100亩以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各项优惠奖励政策所需资金,涉及高新区、经开区、樊城区和襄城区等城区的企业和项目,由市财政从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其他县(市)区的企业和项目,根据企业纳税关系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区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扶持政策。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材料包括:
1、工业跨越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