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下同)的2%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设立2亿元的主导产业参股引导基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10%(含本数,下同)的比例参股匹配新组建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对引入股权投资基金一年以上且效益较好的企业,从主导产业发展基金中按其引入股权资本额不高于10%的比例予以配套跟进,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对为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担保贷款总额达到注册资本5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当年新增担保贷款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襄阳、上缴税收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和50%的奖励。
第十条 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或民营企业500强的,不分行业和所有制性质,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00万元的奖励。进入世界500强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100强、全市5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只奖励一次,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按高标准对应奖励。
第十一条 对年度产销过10亿元的企业,其引进并经审核认定的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从产销达到10亿元之日起,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可分别给予100%奖励,并由公安、房管、教育等部门积极做好引进人才及家属的户籍落户、过渡性住房安置、子女就学、出入境签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股份制改造等方式进行优化重组,市工商、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要从快办理企业注册及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于以本市企业为主体兼并重组且注册地在我市的,除享受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优惠政策外,交易发生的各种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给予等额奖励。对于其兼并后的发展问题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