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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试行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试行办法》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 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襄发[2011]30号)精神,加快形成“一个龙头、六大支柱”的主导产业发展格局和“2521”骨干企业支撑体系(注:通过五年的努力,培育20家产销过100亿元企业、50家产销超过50亿元企业、200家产销超过10亿元企业、1000家产销超过亿元企业),加快推进“四个襄阳”和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配套试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工业跨越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产业提升、扶优扶强、定向使用、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工业跨越式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襄阳市注册且纳税在本市的企业和单位。主要支持范围:主导产业重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产出迈上一定台阶的企业;实施重大兼并重组的企业;主导产业中引入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产业集群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中心城区搬迁企业。
  第四条 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配套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对总投资5亿元(不含征地费用,下同)以上且当年投资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时间3年。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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