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绿化养护)

  桥孔内临时设置的绿化,应当根据本市绿化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因桥梁实施检测、养护、维修作业而损毁的绿化,由作业单位予以恢复。

  第十三条 (收入与经费)

  因桥孔使用所形成的收入,由各区(县)道路管理机构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区(县)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用于桥孔的养护维修。

  第十四条 (日常养护)

  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符合条件的养护单位,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等要求进行桥孔的日常养护,做好桥孔内的清扫保洁,确保桥孔设施安全完好和市容环境整洁。

  城市道路、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和检查检测,需要使用桥孔单位配合的,市路政局或者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使用桥孔单位。

  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桥孔的日常管理时,还应当无条件配合市路政局对市管桥梁下部设施日常巡检、养护、维修和检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 (使用要求)

  使用桥孔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面积和用途使用桥孔;

  (二) 无条件配合市路政局或者区(县)道路管理机构进行城市桥梁日常养护、维修、检测;

  (三) 遵守本市城市规划、管线、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管理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 在桥孔内安装照明、给排水、护栏、岗亭等临时设施时,其设计方案应当事先征询市路政局或者区(县)道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五)桥孔按规划需要辟建为地面道路,或者有特殊的养护、维修、建设需要的,桥孔内已设置的停车场、道班房、绿化设施应无条件退让;

  (六)制订应急抢险预案,并征求市路政局或者区(县)道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七)定期对桥孔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桥梁设施受损或者其它异常、紧急情况,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市路政局或者区(县)道路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