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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路政局应当对本市市管桥梁的桥孔使用提出指导意见,由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域内市管桥梁桥孔的用途方案,报市路政局初审,经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由各区(县)道路管理机构按方案实施。

  第七条 (桥孔的使用)

  桥孔只限于临时用于设置绿化、设置道班房或者停放车辆。

  桥孔的使用不得影响桥梁安全和养护维修、检测。

  桥孔不满足设置使用条件的应予平整硬化,同时应设置隔离设施或禁示标志。

  第八条 (管理方式)

  需要使用桥孔且符合本规定用途及方案的,使用桥孔单位应当同区(县)道路管理机构签订《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设施保护及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属于市管桥梁下的桥孔,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将签订的上述协议书报市路政局备案。

  市管桥梁下的桥孔需要变更用途或者辟建道路的,报市路政局初审,经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设置要求)

  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以及行业标准《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内设施设置准则》等规定进行桥孔内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道班房设置要求)

  道班房选址应方便养护维修作业,用地周边必须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场地应平整,并能满足排水强度要求。

  道班房应与桥梁梁底保持不少于1.5米的净空高度,与桥墩桥柱也应留有至少1米的通行空间。

  道班房材质必须轻质、牢固、阻燃、耐用。严禁设置燃气、电炉及进行明火作业。

  第十一条 (停车场设置要求)

  需要利用桥孔设置停车场的,应当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停车需求,如需设置经营性社会停车场,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设置单位,按照本市关于停车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停车场设置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停车场应当按照消防管理要求,配置相应防火设施、器具及火灾报警系统。桥柱周围应设置防撞设施和倒车定位设施。停车场内不得设置洗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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