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2〕651号)
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市路政局:
《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2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颁布,并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桥孔的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整洁,便于城市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沿线及其范围内的城市桥梁(含高架道路,下同)桥孔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桥梁桥孔(以下简称桥孔)是指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配套绿化以外的空间。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市桥孔的使用及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职责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桥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具体负责本市桥孔的监督管理。
区(县)道路管理部门是所管辖桥孔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桥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分工)
桥孔(包括桥荫绿化、地坪、护栏、地面排水管、连管和窨井)由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桥孔的养护、管理和使用,并将桥孔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上报市路政局,接受市路政局的监督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