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对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进行整改的。

  (二)现场违规行为

  1、未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

  2、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人员长期脱岗的,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负责人带班制度的。

  3、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到位的。

  4、临时用电未按有关规范编制方案和实施的。

  5、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6、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的。

  (三)重点环节的违规行为

  1、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未按规定进行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不合理,所采用的钢管、扣件等配件不满足设计要求。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不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3、深基坑工程未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4、脚手架工程的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脚手架搭设、验收、使用和安全防护不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所采用的钢管、扣件等配件不满足设计要求。

  三、方法步骤

  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主管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明查与随机暗查相结合。从2012年6月开始,到9月上旬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份)。

  建筑施工企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打非治违"专项自查方案,全面开展自查由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建档立案,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结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集中整治,对非法违规施工和施工现场安全未达到要求的,开展执法检查。违规行为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停止施工;对非法违规施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