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选定工作后,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情况通知单》(详见附件二)上签字确认,并与选定单位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抽取、选定审查机构工作应当在提出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前完成。
市审查中心、各区(县)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将选定结果告知中选审查机构。
第十一条 取费方式
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计取施工图审查合同价款。
审查机构不得以加急费、加班费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如双方对合同价款存在疑义的,可由双方约定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合同价款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结果认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结果不得随意变更。
发生以下情况的,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另行抽取、选定审查机构:
(一)工程设计发生变更,致使审查机构不符合已承接项目资格类别的;
(二)按建设单位申请选定的审查机构,与该项目实际所需资格类别不符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
建设单位选定审图机构后,应当与审图机构订立合同,审图机构不得拒绝。
审图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市审查中心、各区(县)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可以暂停其审图活动1-3个月。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市审查中心、各区(县)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市审查中心调整任务承接量比例的依据。
第十五条 参照适用
建设单位选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参照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