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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1.基坑环境保护等级

  对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医院、学校和住宅、保护建筑等建筑物应按重要建筑物考虑基坑环境保护等级。邻近同一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坑同时或先后施工时,制定基坑环境保护标准时应考虑叠加效应的影响。超大面积的深基坑宜分区围护和施工,以降低工程风险和环境风险。

  2.支护结构与降水

  ⑴在确定基坑围护墙(包括隔水帷幕)与用地红线间的距离时,必须考虑围护墙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发生险情后抢险所需空间。

  ⑵直径超过1米的钻孔灌注桩,不得采用GPS型钻孔桩机械施工。

  ⑶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车站等工程基坑的支护结构采用多道支撑体系的,第一道支撑必须为钢筋混凝土支撑。

  ⑷环境保护等级为一、二级且开挖深度超过8米的深基坑不得采用一道支撑。

  ⑸超深基坑围护结构采用地下连续墙时,两个墙幅之间的连接不宜采用锁口管式柔性接头。

  ⑹钢围檩与围护桩(墙)之间出现空隙时,必须用细石混凝土填实。钢支撑与围檩节点处,型钢构件的翼缘和腹板应加焊加劲板,且支撑应垂直接触处的承载面。钢围檩接头应全断面焊接或采取加焊缀板等措施,确保满足接头等强度要求,并进行相应检测。

  ⑺深基坑工程中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时,管井必须同时配备真空泵和潜水泵。

  3.土钉墙

  ⑴禁止采用单一土钉作基坑支护。

  ⑵土钉墙不得用于开挖深度超过5米和环境保护等级三级以上的基坑。若基坑采用土钉墙围护,应编制相应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经专项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⑶置入孔道的钢管、钢筋或其他细长杆材料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并不得打入已有建(构)筑物下部和地下管线范围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安全保护范围。

  ⑷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范要求的数量对土钉围护结构进行现场拉拔试验,监理现场旁站。

  二、桩基工程

  (一)本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桩(简称PTC桩)、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方桩中的薄壁方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PHC管桩)A型桩。

  (二)当PHC管桩承受水平荷载和竖向抗拔荷载时,设计应验算桩身材料强度,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是否进行基桩水平和抗拔载荷试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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