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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八)基坑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并组织相关单位修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九)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理。

  (十)基坑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根据基坑工程的特点,配备有专业经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十一)本市实行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项评审制度。

  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等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组织对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2.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的基坑由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织评审。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但未超过7米的基坑可由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或符合条件的其他评审机构(另行发布)组织评审。发生基坑险情或事故的工程必须由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织开展加固或修复方案的评审。

  3.评审机构应从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建的专家库(另行发布)中抽取评审专家,基坑安全等级一级的基坑不少于7人,二、三级基坑不少于5人。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会。

  4.基坑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明确为“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评审结论为“基本通过”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按评审意见要求修改后回复评审机构;结论为“不通过”的,评审意见中应明确送审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将方案调整完善后重新评审。评审通过的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基坑评审报告应由评审机构送工程受监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基坑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包括围护结构的受力体系、支撑体系、防渗体系等),必须由原评审机构重新组织专项评审。

  ()级(((十二)本市实行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具体要求另行发布),专项评审意见应作为审查的依据之一。

  ()级((十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支护结构与降水等技术和工艺实行如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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