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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基坑工程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人员应加强对审核通过的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并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下达监理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同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也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兼职其他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基坑施工的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必须常驻基坑施工现场。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基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项。

  监理单位应对监测方案进行审核。

  (五)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应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开挖深度小于5米的基坑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或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自行实施监测。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行监测。监测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监测单位应按现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和《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的规定开展工作,提交监测成果并承担报警责任。监测点的布设和观测须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的采集必须在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前开始。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必须及时将分析评价报告提交相关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监测报警数据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暂停施工。

  工程监测引入诚信机制并建立诚信档案。

  (六)基坑工程的质量检测应严格执行现行《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的规定,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监理应予以制止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向工程监督机构报告,工程监督机构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基坑发生险情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启动现场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险。险情排除后,建设单位必须召集参建各方分析原因,提出针对性有效措施后方可开展后续的施工作业。发生基坑质量事故的,应按《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建交〔2011〕1001号)的规定进行事故上报、事故抢险、事故调查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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