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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2012〕6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坑工程

  (一)建设单位是基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基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情况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二)开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驻现场工作。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总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围护墙施工、挖土、降水、支撑、基础底板浇筑和拆撑回筑等),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评审通过的方案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原围护设计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由建设单位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建设单位组织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时,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现场施工设备、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和监测方案、评审意见等进行检测和检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开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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