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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开展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桥梁工程

  1、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的石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10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200m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

  2、跨径大于或等于50m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m的悬索桥;

  3、墩高或净空大于30m的桥梁工程;

  4、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

  5、特殊桥型或特殊结构桥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

  6、施工环境复杂(如跨越既有线)、施工工艺复杂、交叉风险大的其他桥梁工程。

  (二)隧道工程

  本市所有公路工程隧道项目。

  四、风险评估组织

  (一)总体风险评估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实施总体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成员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专家数据库中抽取,由经验丰富的地质、桥梁(隧道)、安全、设备等专业人员及风险管理型专家组成,且不少于5人。评估小组负责人负责协调评估组的具体工作,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并有参与类似工程的经历。

  (二)专项风险评估由原则上由项目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当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或能力不足时,可委托本市公路行业安全评估机构进行相关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其相应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可不再进行专家评审工作。

  (三)总体风险评估等级为Ⅳ级(极高风险),其评估报告应委托本市公路行业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五、风险评估实施职责和要求

  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施工阶段风险评估制度,严格按照风险评估步骤和实施要求,落实各级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及本管理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项目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2、督导施工单位(或咨询单位、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施工阶段风险评估工作。

  3、负责对高度和极高的风险等级进行审查。对极高风险(Ⅳ级)的施工作业,组织专家或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论证或复评估,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建议。

  4、当风险等级无法降低时,应及时调整设计、施工方案,并向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风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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