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桥梁工程
1、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的石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10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200m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
2、跨径大于或等于50m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m的悬索桥;
3、墩高或净空大于30m的桥梁工程;
4、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
5、特殊桥型或特殊结构桥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
6、施工环境复杂(如跨越既有线)、施工工艺复杂、交叉风险大的其他桥梁工程。
(二)隧道工程
本市所有公路工程隧道项目。
四、风险评估组织
(一)总体风险评估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实施总体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成员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专家数据库中抽取,由经验丰富的地质、桥梁(隧道)、安全、设备等专业人员及风险管理型专家组成,且不少于5人。评估小组负责人负责协调评估组的具体工作,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并有参与类似工程的经历。
(二)专项风险评估由原则上由项目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当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或能力不足时,可委托本市公路行业安全评估机构进行相关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其相应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可不再进行专家评审工作。
(三)总体风险评估等级为Ⅳ级(极高风险),其评估报告应委托本市公路行业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五、风险评估实施职责和要求
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施工阶段风险评估制度,严格按照风险评估步骤和实施要求,落实各级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及本管理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项目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2、督导施工单位(或咨询单位、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施工阶段风险评估工作。
3、负责对高度和极高的风险等级进行审查。对极高风险(Ⅳ级)的施工作业,组织专家或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论证或复评估,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建议。
4、当风险等级无法降低时,应及时调整设计、施工方案,并向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风险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