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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期间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期间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2〕729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有效做好防汛防台期间建筑玻璃幕墙爆裂坠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因台风、暴雨、高温等恶劣天气对市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和工作责任

  防汛防台期间是建筑玻璃幕墙爆裂坠落多发时期,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安全防范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巡查和监管制度,严格整改监督制度,全力做好幕墙玻璃爆裂坠落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确保各项措施组织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在前阶段的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明确防御重点,确保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万无一失。

  (一)业主是玻璃幕墙建筑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人,应全面开展检查工作,必须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加强对幕墙玻璃以及密封胶条、开启窗、五金连接件等方面的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使用隐患或发生幕墙玻璃爆裂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测或维修,杜绝次生灾害发生。

  业主应当自行或会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加强巡查并告知使用人,要求在高温季节时将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在摄氏26度以上、不得将重质或硬质物体依靠幕墙玻璃,室内搬运物体时应避免碰撞幕墙玻璃。

  (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玻璃幕墙日常巡检,增加巡检频次,并做好巡检台帐。巡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玻璃幕墙建筑已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已书面告知业主,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所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幕墙委员会应加强对所属会员单位建造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和督促,建立健全幕墙施工企业实施玻璃幕墙建筑维修抢修的报告机制,及时了解和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并定期向市建设交通委上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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