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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举办2012年上海市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十三、奖励办法

  (一)团体奖牌奖、总分奖

  1.高校代表团团体奖牌奖、总分奖

  2.区县代表团团体奖牌奖、总分奖

  3.中职校代表团团体奖牌奖、总分奖

  按各代表团在本届运动会各项目比赛中获得的奖牌数和名次分分别进行累计,排列名次。高校组、中职校组参赛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数和名次分分别累计到各学校代表团;高中、初中、小学组各项目比赛中,运动员获得的奖牌数和名次分分别累计到区县代表团(参加以学校为单位组队项目的运动员所获得的成绩计入组队学校所属区县代表团)。

  团体奖牌奖的排列方法:获得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相同,银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团体总分高者名次列前。

  团体总分奖排列方法: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所获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相同,银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以上各奖项均录取前八名予以奖励。

  (二)本届运动会将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参赛组织奖、优秀竞赛组织奖等奖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十四、报名

  (一)各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2至3人,联络员1至2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二)第一次报名:6月25日至7月6日,各代表团预报参赛项目和预计报名人数(队数)。

  (三)第二次报名:

  高中、初中、小学组报名时间为9月10至14日,中职组报名时间另行通知,高校组报名时间为9月10日至21日。报名时,各代表团上报具体参赛项目报名表、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证明,未办理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运动会。(具体见2012年上海市学生运动会参赛代表团组团通知)

  (四)凡在第二次报名后无故弃权者,每发生一例将在该代表团总分中扣罚50分,以此类推。

  十五、裁判和仲裁委员会

  各项目仲裁、技术委员、裁判长由单项竞赛委员会推荐,组委会审定,其他裁判员由单项竞赛委员会负责选派。

  十六、申诉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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